近日,吃瓜群北京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審結一起涉未成年人名譽權、建傳肖像權糾紛案件。播同被判韓國《青春》完整版該案中,學隱法院認定,成年未成年人小王建立“吃瓜群”,人及放任群成員傳播同學隱私視頻、其監照片,護人小王雖并非視頻拍攝者、擔責直接發布者,吃瓜群韓國《青春》完整版仍因在傳播過程中發揮組織、建傳放任等作用,播同被判構成侵權并承擔相應責任。學隱
小王與小李均系未成年人,成年且是人及高中同班同學。一天,小王從小張(已另案處理)處獲得了小李的隱私視頻和照片。出于讓更多同學一起“吃瓜”的目的,小王專門建立微信群,并陸續邀請小張在內的多名同學入群。隨后,小張將小李的隱私視頻、照片發送至群內,群成員議論紛紛。
此后,群內部分成員(已另案處理)又將涉案隱私視頻、照片繼續向外傳播,相關內容甚至在校園“表白墻”內被匿名討論。短時間內,小李的隱私視頻和照片在校園內大范圍擴散。面對同學們的議論和圍觀,小李逐漸陷入焦慮、抑郁狀態,不僅接受心理、針灸治療,還不得不轉學。
事后,小李的監護人認為小王的行為侵犯了小李的肖像權、隱私權,遂將小王及監護人訴至法院,請求判令賠禮道歉,并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、醫療費等損失。
法院經審理認為,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》第一百一十條、第一千零一十九條、第一千零三十二條的相關規定,自然人享有肖像權、隱私權等權利。未經肖像權人同意,不得制作、使用、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,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。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刺探、侵擾、泄露、公開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隱私權。
本案中,小王明知群內傳播內容涉及小李的隱私視頻和照片,仍建立所謂“吃瓜群”,組織同學入群,為相關侵權信息傳播提供特定空間,并在相關內容持續傳播過程中未采取刪除、制止等措施,客觀上對侵權信息擴散起到了組織、放任作用。雖然涉案視頻并非由小王拍攝、上傳,但作為微信群主,負有規范群組網絡行為和信息發布的相應管理義務。小王放任涉案隱私視頻和照片持續傳播,行為已明顯超出一般“圍觀”“起哄”范疇,且照片中小李的肖像清晰可見,故小王的行為構成對小李隱私權、肖像權的侵害。
因涉案隱私視頻和照片廣泛傳播,對小李造成嚴重精神損害。最終,法院判決小王及監護人向小李賠禮道歉,并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20000元以及醫療費、律師費等4000余元。
來源:新京報返回搜狐,查看更多